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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能律师《民法典》学习

发布时间: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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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能律师《民法典》学习
 
本周知能律师对《民法典》婚姻编部分内容继续进行学习,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但也有些社会所关注和存在的问题,比如同居关系、同性婚姻问题,在本次修改定稿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需要社会的继续发展,方可给予制度上的规定。

一、婚姻家庭之新变化(附《民法典》条文)---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法律准许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关系进行约定,也包括对债务的负担进行约定,双方约定归个人负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约定个人债务,可以与财产所有的约定一并约定,也可以单独约定。举债时没有夫妻的共同约定,但是举债之后对方配偶追认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当然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婚前一方所欠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而负的债务等。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条特别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关于夫妻忠诚协议问题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夫妻喜欢签订忠诚协议,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或者是为了惩罚有过错方而达成的协议。

理解与适用:
1、夫妻之间达成的“相互忠诚协议书”,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的,对双方可以产生合同约束力的法律效力,但必须是意思自治下的自愿行为。当因忠诚协议一方违约行为产生纠纷时,可以凭借该忠诚协议主张权利,司法实践中成功的案例也有许多。

2、夫妻之间达成的“相互忠诚协议书”,如果涉及了限制人身权约定,则没有法律效力。比如:约定不能离婚、不能改嫁、不能结交异性朋友等,都是无效的。所以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则要清楚认识到什么条款无效,什么条款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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