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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能动态】知能律师《民法典》学习

发布时间: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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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能律师《民法典》学习

本周对《民法典》的总则编进行进一步的学习,通过对第一条到第一百零一条的逐条讲解,对《民法典》的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有了更深的理解与认识。

总则编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这次的学习可以看到五大亮点。

一、绿色原则。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一原则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落实了关于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构建生态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

二、胎儿享有继承权。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条从法律上明确胎儿在特定情形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自母亲怀孕之时起就应当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须待到其出生之时,即可行使继承权等权利。除本条明确规定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还可能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基于身份的请求权。

三、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定为八周岁。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 本条文的同意指的是事前同意,追认是事后追认,才能对该未成年人发生效力。

2.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法律应当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如过年收到的压岁钱。另一类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8周岁儿童购买学习用品等。

四、意定监护制度。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本法条在原来法定监护的基础上,强调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维护了被监护人人权,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显示出民法典监护制度立法理念的重大进步。一般而言,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予以适用。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与其他法人相比,具有下列特殊性:
1.设立特殊。皆是依据法律直接设立的。
2.变更和终止特殊。只有在村乡合并或者社区区划发生变化才可终止。
3.行使职能不同。主要从事公益事业和提供公共服务。
4.组织机构特殊。经公开选举产生。
5.责任承担特殊。居民委员会的债务只能以居民筹集的费用、政府拨付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来承担;村民委员会原则上也应当以其办公经费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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