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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 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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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

分析报告

 

制作人:知能建设工程团队

作者:祁银辉、刘宁霞、胡彦青

单位: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

电话:0912-6667396

 

概述

为深入了解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所涉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的法律实务及裁判观点。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以公开的裁判文书为样本,采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148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工程“质量保证金”案件64件,对上述案件进行归纳、分析和总结,形成如下报告。

 

检索条件:

1、检索年份:2018

2、数据来源:Alpha数据库

3、限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4、专业方向:“质量保证金”专题

5、检索日期:20193月29

 

一、质量保证金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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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数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48件,其中涉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案件64件。根据对64件有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案件进行分析,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证金有两种表述,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有两种不同的表述是因为在过去的规定中对两者的概念存在混用的现象。

最早在2002年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出现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表述,2004年财政部、原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了“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概念,将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同时表述,造成混乱。至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删除了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概念,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定义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此规定中引进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将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相对应。对于质保金,则是质量保证金的简称,并非严格的法律用语。

实践中,由于过去的法律规定对质量保证金及质量保修金存在混用,导致在合同约定中对二者没有明确的使用界限。发生争议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将质量保修金视为质量保证金,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界定在保修期上,未能将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相对应,导致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几年内无法顺利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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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统计数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48件,其中涉及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案件64件。在64件案件的合同中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均做出了不同的约定,其中有2件约定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为10%,有36件约定预留比例为5%,有14件约定预留比例为3%,其余2件没有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做出明确约定。

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住建部建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7号第七条中规定:按照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住建部建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6〕295号第七条规定: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结算总额的5%;住建部建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138号将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质量保证金约定预留比例高于3%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最新规定: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3%,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是强制性效力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之规定,约定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高于3%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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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数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48件,其中涉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案件64件。根据对64件有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案件进行分析,在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限上,一般会存在3种情形:(1)缺陷责任期满返还;(2)保修期满返还;(3)未明确约定期限。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限约定不同,会影响到承包人到期能否顺利主张返还质量保证金。

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限,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预留期限进行约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5.2.1缺陷责任期字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与缺陷责任期挂钩,以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届满为返还条件。

在实践中,对于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限约定多种多样,较多的未按照《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和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进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则会发生较大的争议,影响发承包双方的利益。对于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限主要存在几个争议难点:对工程不同部位约定不同的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以保修期届满为条件;涉及地基主体工程保修期届满返还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施工工程涉及不同期限保修期质量保证金返还等等。上述问题都是实务中的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尺度也是有所不同,主要还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具体质量保证金如何返还要根据合同约定及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四、质量保证金返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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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数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48件,其中涉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案件64件。根据对64件有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案件进行分析,在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方式上,一般会存在两种返还方式,即一次性返还和分期返还。返还方式的不同,会影响到承包人到期能否顺利返还质量保证金。

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返还,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返还方式进行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中约定,发包人应按照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部分,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上述规定,对于质量保证金返还应当是明确的,具体返还方式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

在实践中,对于一次性返还质量保证金一般争议不大,争议较大或者承包人主张得不到支持的主要存在于分期返还中。对于分期返还,主要存在几个争议难点:部分到期部分未到期如何主张返还;部分未到期是否可以先行返还到期部分;未到期部分和到期部分是否可以区分;地基和主体工程是否要等到保修期过后返还等等问题。检索案例中存在多种分期返还方式。

(1)按年度分期返还。

如:质量保证金分期退付,满一年退付60%,满二年退付30%,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详见:(2018)最高法民终207号,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文越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按不同质保期返还。

如: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款的5%,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2年符合质保约定返还2%,满5年符合质保约定全部返还。[详见:(2018)最高法民终1115号,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3)按保修期返还。

如:扣留5%的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待工程后期服务及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保修金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2018)最高法民终858号,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述列举了3种情形,是检索案例过程中比较常见的几种分期返还情形,当然除了以上3种情形并不能涵盖全部。

 

五、合同效力对质量保证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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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数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48件,其中涉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案件64件。根据对64件有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案件进行分析,其中41件合同有效,23件合同无效。合同的效力会对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产生影响。合同有效时,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预留期限、预留比例、返还方式等进行处理;合同无效时,质量保证金如何返还?   

通过案例检索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裁判思路。

裁判观点一:合同无效,质量保证金不受合同条款约束

裁判理由:《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合同无效,自始无效,质量保证金约定的条款也无效,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直接予以返还。

裁判观点二:合同无效,不免除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证金参照合同约定返还。

裁判理由: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仍然负有保修的义务,此时参照适用合同中关于质量保证金条款的约定。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17号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虽然最高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存在以上两种裁判观点,但主要还是以第一种裁判观点为主。我们亦同意第一种裁判观点,合同无效后,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预留比例、预留方式、预留期限等条款自然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直接返还。

上述分析报告仅针对公开的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希望对大家更好地了解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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