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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小区电梯里的广告收益归业主所有

发布时间: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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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小区电梯里的广告收益归业主所有
 
(图片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民法典》第271条(现行《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本条规定中的“共有部分”是指住宅、经营性用房以外由业主共同分摊的部分,常见的共有部分表现为“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业主对上述部分享有管理的权利,至于如何进行管理,业主既可以成立业主大会自己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实际上大多小区均是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对公共部分进行管理过程中,难免与业主因为物业管理不当而发生纠纷。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知情权,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或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和重建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等。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享有知情权,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了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82条新增的条文。明确规定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如果该部分发生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比如: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停车位收取的费用,电梯中张贴、投放广告所得的收益等,在2020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此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将这些收益作为自己的经营收益,侵害全体业主的权利的构成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287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或者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业主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赋予业主以请求权,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使该请求权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请求。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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