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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你知道多少

发布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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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你知道多少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中介合同定义

中介合同,传统理论一般将其称为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中介人是否可以代理卖家(买家)

回答:不能
1.中介的宗旨是中介人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中介,中介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2.中介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作出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介人可以与委托人订立中介合同,成为中介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在中介人促成的交易中,中介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不代表任何一方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在双方之间进行周旋,为他们提供媒介服务,努力促成双方的交易。

3. 中介业务根据中介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中介,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中介,还可以是报告中介与媒介中介兼而有之的中介活动。

三、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中介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中介合同中,中介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中介合同的标的是中介人进行中介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中介活动获取报酬。不论报告中介还是媒介中介,其目的都是促成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中介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2.中介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中介合同的客体是中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中介,中介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中介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3.中介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中介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中介人意思表示一致,中介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中介的义务,而一旦中介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中介合同的双务性,是指中介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双方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待给付性。就中介人而言,中介人有提供中介服务以促成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包括提供订约信息、据实报告的义务等;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中介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中介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等合同形式,中介合同的成立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以提供中介服务为业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人员,往往都会有相应的格式合同,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
  
4.中介合同具有有偿性
中介人以收取报酬为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作为对中介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中介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中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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