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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的增值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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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
旧政策: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新政策:财税[2017]58号文,第三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二、涉税分析
财税[2017]58号文,对于建筑企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间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建筑企业在收取预收款时,依据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需要提示以下注意事项:
(一)工程款预付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变化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不再作为纳税义务时间,需要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判断。
1、如果发包人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
2、如果发包人不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结算款的当天。

(二)工程预付款需要预缴税款
1、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发生预收款时,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2、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发生预收款时,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

(三)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
应预缴税款=(工程预付款-分包款)/(1+11%)*2%
应预缴税款=(工程预付款-分包款)/(1+10%)*2%
应预缴税款=(工程预付款-分包款)/(1+9%)*2%
2018年5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0%,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9%。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
应预缴税款=(工程预付款-分包款)/(1+3%)*3%

三、风险提示
财税[2017]58号文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之前收到预收款没有进行税务处理,应当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执行。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时间缴纳增值税,没有缴纳增值税存在税务风险,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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