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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税率变化,建筑企业未完工程如何适用税率?

发布时间: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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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宣布,我国增值税基本税率将由目前的16%降至13%,10%降至9%,保持6%不变,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由三档向两档迈进。

根据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实施,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适用税率由原10%降为9%,降低1个百分点。众所周知,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一般周期较长,跨度较大,在减税降费的时间节点上存在大量未完工程,对于未完工程如何适用税率成为建筑企业比较关心的税务问题。对于此问题,应当分情况来看,并非简单的以4月1日作为唯一标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4月1日前已经履行完毕并办理竣工结算:

根据财税财税[2016]36号文和财税[2017]58号文的规定,建设工程已经履行完毕,并办理竣工结算,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即承包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应当按照10%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即便4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应当按照10%的税率补开发票,而不能适用9%的税率。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4月1日前未履行完毕,取得部分工程预收款,此时也应当进行区分:
(一)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预收款属于4月1日前进度结算一部分,纳税义务发生于4月1日之前,应当按照10%的税率开具发票,不适用9%的税率。

(二)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预收款虽然发生于4月1日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并未成就,进度结算并未发生,工程应税服务并未发生。4月1日后按照工程进度进行进度结算,发生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于4月1日以后,可适用9%的税率。

综上所述,对于建筑企业承包的未完工程,在4月1日前取得预收款的并非完全按照预收款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税款。同时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判断建筑应税服务发生于4月1日之前还是4月1日之后,综合判断适用10%的税率还是9%的税率,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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