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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财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涉税分析--纳税义务何时发生
发布时间: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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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会按照合同约定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之规定,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承包人实际并未收到款项,在缺陷责任期内是否发生质量问题,尚未可知。
那么,承包人关于质量保证金部分纳税义务何时发生,显的尤为重要,具体要分情况进行区分处理:
一、以工程价款结算时是否开票为节点:
(一)工程价款结算时,若已经就质量保证金开具了的增值税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当依法纳税。
(二)若未开具发票的,根据《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之规定,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待质量保证金返还时发生纳税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以是否发生质量缺陷为节点:
(一)若未发生质量缺陷,到期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根据《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之规定,承包人实际收到质量保证金时纳税义务发生,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若发生质量问题,不论承包人承担维修义务还是由第三人进行修复,不论修复费用是否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当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不以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数额为节点:
(一)即便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承担修复责任,修复款项超过质量保证金数额,承包人仍应当以质量保证金全额履行纳税义务,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若承包人承担修复义务所花费的修复费用数额超过质量保证金,对于超额部分,因发包人未发生应税行为,也不向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综上所述,对于质量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不能一概而论。
仍应当依照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的约定,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在缺陷责任期内是否发生质量问题综合判断。
四、合同及涉税风险
工程质量保证金到期后,发包人应当依约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可能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同时,承包人也应当履行纳税义务,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承包人未提供发票,未履行纳税义务,承担税务风险。
在此特别说明,发包人、承包人关于质量保证金所承担的合同义务与法定义务不同,双方都应当依法、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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