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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税率变化,未完工程设备租赁合同如何适用税率?

发布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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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宣布,我国增值税基本税率将由目前的16%降至13%,10%降至9%,保持6%不变,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由三档向两档迈进。

根据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实施,2019年4月1日起,购买建筑材料原16%的税率降低为13%。众所周知,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一般周期较长,跨度较大,在减税降费的时间节点上有大量未完正在施工工程,对于未完工程存在许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设备租赁合同,是按原16%税率履行还是按降税后13%的税率履行?对于此问题,应当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区别对待:

一、设备租赁合同已经签订但合同尚未开始履行:
(1)合同尚未开始履行,收取了部分预付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和财税《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58号第二条之规定,出租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若于2019年4月1日前收到预付款的则按照16%的税率执行,4月1日后按照13%的税率执行。
(2)合同尚未开始履行,未收取预付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若承包人的设备租赁合同在4月1日前签订,但4月1日前并未履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约定4月1日后付款的,则按照9%的税率执行。

二、设备租赁合同尚在履行中,未履行完毕:
(1)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收取了部分预付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和财税《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58号第二条之规定,出租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于预付的设备租赁款按照16%的税率执行。
(2)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则履行完毕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适用16%的税率。
(3)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尚未履行完毕的部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约定4月1日后的,按照13%的税率执行。若对未履行的部分已经在4月1日前开票,则按照16%的税率执行,即便税率变化也不能按照9%税率执行。

综上所述,承包人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未开始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适用原税率16%还是新税率13%要根据具体情形,是否存在预付款、是否已经开具部分税票及履行情况综合判定,以上是对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变化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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