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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建工司法解释》与《民法典》中的规定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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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建工司法解释》
与《民法典》中的规定有何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观点分析:
《建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与“......竣工验收不合格......”。
《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可见,《民法典》将《建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改为“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以工程竣工为条件。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受阻,工程尚未施工完毕,不能竣工验收的情形。比如,由于建设单位出现资金问题,导致建设工程停工甚至烂尾的现象,如何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利,就毋庸置疑的成为了现实问题。
《建工司法解释》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工程价款如何支付进行了规定,但未对未施工完毕且未竣工的工程但验收合格,该怎样支付工程价款作出规定。从合同约定本身的角度出发,未竣工工程确实并非原合同约定的完整交付物,但仅仅从承包人交付的工程不是合同约定的完整交付物来认定,拒绝向承包人支付价款,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有损承包人的权益。
首先,从实践中来看,承包人一般需要建设单位如期支付进度款才能尽可能的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促进工程的建设,因此即使该建设工程未竣工,但是对于承包人权利的保护已经被提上了日程,建设单位需要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付款,就此也可以说,相应的工程款债权已经产生。《建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可见,即便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照样有权利要求发包人依约付款,承包人既然有此权利,则将未竣工但验收合格的工程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也符合法律体系之规定。
其次,未竣工工程虽然不像已竣工工程一样能实现合同约定的全部功能和价值,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未竣工工程也是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建设价值转移所致,从社会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出发,也应当赋予承包人对未竣工工程价款请求权。
因此,《民法典》将《建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改为“验收合格”,极大的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利益,赋予了承包人对未竣工的合格工程价款请求权,也是对现实争论问题的一个最权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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