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守承诺 勤勉尽职

秉承“惟信至永,竭诚以达”的法律文化理念致力于提供一流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


新闻资讯

《民法典》逐条解析第十五、十六条

发布时间:2021-05-12
分享到:
《民法典》逐条解析第十五、十六条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条文注释:
出生和死亡均是法律事件。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出生证明,即出生医学证明,记载新生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父母姓名等。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健康部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并遵循严格的程序规范。

死亡证明,是指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死亡的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的,由医疗单位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由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由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是记载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原始凭证,具有证明出生时间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的作用。

户籍登记是国家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对公民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记载的制度。本条规定的户籍登记包括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本条规定的户籍登记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包括我国公民居住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的有效旅行证件、外国人居留证等。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及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由于各种原因,也有可能出现记载错误的情况。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及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的,应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关联法规:
《户口登记条例》第7、8条;《居住证暂行条例》第2、4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0、33条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条文注释: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法律有必要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本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胎儿在特定情形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据本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本条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规定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主要包括:
(1)遗产继承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遗赠。胎儿是法定继承人的,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有遗嘱的,胎儿按照遗嘱继承取得遗嘱确定的份额。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胎儿,将来按遗赠办理,胎儿取得遗产继承权;
(2)接受赠与,是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与胎儿,胎儿此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3)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实践中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因此本条用了一个“等”字,没有限定在继承范围以内,原则上也包括侵权等其他需要保护胎儿利益的情形。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



301617727258561812.jpg

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PPP



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
电话:0912--6667396、3528648
网站:http://www.sxznlvshi.com/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路“国际商务大厦”

上一篇:住建部: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

下一篇:行使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主体、归属以及重大事项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