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一百零六、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 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文注释: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是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原因,非法人组织解散,意味着该组织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事由有以下三种:(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如果非法人组织在其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该组织的存续期间,那么该期间一旦届满,该组织没有继续存续的意愿,即可以解散。(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可以根据该组织的经营情况等,自行决定解散该组织,即使非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没有届满,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也可以决定解散该组织。(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两项情形外,如果有关法律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解散情形的,一旦这些法定情形出现,该组织也应解散。例如,《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解散的七种法定情形。
关联法规:
《合伙企业法》第85条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清算】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条文注释:
非法人组织符合本法第106条规定的解散情形的,即可以解散,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非法人组织的清算就是非法人组织解散后,依法确定清算人开展的清理结束现有业务、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活动。出资人或设立人在非法人组织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当解散非法人组织,指定清算人开展清算活动。
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清算,各相关法律也都有专门的规定。其具体包括:(1)清算人确定。其可以由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人或出资人确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2)清算人担任。其可以由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担任,也可以是设立人或出资人委托的人,还可能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3)清算人的职责。这通常包括了结现有业务(即对结束各种尚未完成的业务活动)、收取债权、偿还债务和移交剩余财产等。(4)相关禁止和后续手续。清算期间,非法人组织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活动。非法人组织清算完成后,依法需要登记的非法人组织,还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后非法人组织终止。
关联法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30条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