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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计价方法

发布时间: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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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计价方法


施工单位投标时将人工费调整单独补充一项清单项计入总价,未把人工调整计入分部分项清单各清单项中,评标时也未发现这个问题。结算时人工费调整这项能进行结算吗?工程投标时造价下浮,结算时变更是否也要下浮,有没有法律依据?在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题干的意思是,假设人工费定额的基价是36元,现在调价文件规定为57元。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制作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中,在工程量清单这部分的单价还是按照36元计算的,然后把21元的人工费调整价差单独作为一个项目放在了清单中,而没有放入综合单价中。


第一个问题,结算时能否按照人工费调整的项目进行结算?答案肯定是可以的。因为对于计价方法的确定,当事人完全可以自行约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将人工费调整单独列项,建设单位评标人在评标时虽然没有发现,但发送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已经确立了双方的合同关系,也就意味着双方都认可了人工费的调整是可以单独列项的。既然合同约定了按照单独列项的方法来结算价款,最终以此来结算也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个问题,工程投标时造价下浮,结算时的变更是否也要下浮?工程按照定额结算,竣工结算时定额下浮6个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了设计变更的文件,如果变更根据变更估价三原(有相同按相同,无相同按类似,无相同无类似按照合理成本加利润)已经确定好了变更部分的价格,显然这部分变更的价格是应该独立计算的。在合同总价的范围之内,原合同约定的部分,仍然执行下浮价格,而变更部分则不应该执行下浮。但是如果变更部分没有确定变更估价,那么整个工程都应该按照原合同约定进行整体下浮。


第三个问题,在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价款进行调整要如何处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9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也就是说,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可以参照定额计算。依据这两条司法解释条文,固定总价合同一旦发生变更,是可以调价的。


上述内容,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刘宁霞律师摘录自张雷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造价法律实务问答》一书。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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