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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解析第二十、二十一条

发布时间: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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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解析第二十、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注释: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很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识别能力以及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非常不足,为了避免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法律将其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注释:
在理解本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法第20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而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规定,二者均规定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2)本法第22条规定的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而本条规定的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是指对普通的事物和行为欠缺基本的认识判断能力,也不能正常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是指对比较复杂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认识判断,也不能完全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3)本条第1款规定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指对普通的事物和行为欠缺基本的认识判断能力,也不能正常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成年人。本法第22条规定的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指对比较复杂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认识判断,也不能完全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成年人。
 
需要指出的是:
(1)本条第1款中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第22条中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是指辨认识别能力不足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不能是暂行性或者短暂的状态如因酗酒,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辨认识别能力的成年人,不属于本法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本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指患有智力障碍、精神障碍或者因其他疾病等原因导致心智不能正常发育,辨识能力严重不足的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如果按照正常的年龄以及心智发育程度,可以归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因其对自己行为欠缺基本的辨认识别能力,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条第2款将其归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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