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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发布时间: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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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解读:
一、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
“双层经营”包含了两个经营层次:
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家庭分散经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承包集体农村土地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
二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集体统一经营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或者村民小组(或者乡镇)为生产经营单位,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享有、行使集体所有权,并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开展统一的生产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双层经营的基础是家庭承包,但必须统分结合,不能因为家庭经营而忽略集体经营,特别是必须强调对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
承包方享有的仅仅是对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第二款)
(一)基本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这种他物权是针对特定对象而设定的,即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因此,能够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仅仅是农村土地,排除了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
本条所说的农村土地与我们通常所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一个概念,二者的范围有所不同。一般所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全部土地,其中主要有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
而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规定,
能够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只能是农业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与每一个农民利益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采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的权利。
二是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与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的区别在于所有权属于国家,
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三是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菜地等。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括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
此外,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四荒地”依法是要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
(二)承包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不同的农村土地,应采取的承包方式是不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包括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经营方式的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第一种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所谓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人人平等地享有一份的方式进行承包。
其主要特点:
一是
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除非他自己放弃这个权利。也就是说,这些农村土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是人人有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承包权。
二是
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也就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订立一个承包合同,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包户家庭中的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三是
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这主要是指耕地、林地和草地,但不限于耕地、林地、草地,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都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
第二种就是其他方式的承包。
由于有些农业用地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能均分,如菜地、养殖水面等由于数量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做不到人人有份,只能由少数农户来承包;有的“四荒地”虽多,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不愿承包,有的根据自己的能力承包的数量不同。这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不论是采取哪种方式承包,都必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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