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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发布时间: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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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读: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本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本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准。
  
因此,要确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间,就必须根据承包合同的生效时间判断。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生效必须以合同的成立为基础。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形成合意。对于合同的成立时间,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一般而言,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编还对书面形式合同的成立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印时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承包合同成立的时间应当是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印之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土地经营权的登记
物权法上的登记制度,是土地等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其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产生公示作用。登记不仅可以表彰物权的设立,明确归属而且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通过国家登记机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有利于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也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安全。
  
物权编根据修改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再次明确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等证书,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登记机构应当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将土地的使用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关法律规定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新旧规定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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