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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发布时间: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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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条文注释: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民事制度。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是:
(1)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要达到法定的长度。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时间要满4年。如果是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要满2年。本条第2款是对第1款第2项的补充规定。依照这一规定,对于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如果与该意外事件有关的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据此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而不必等到下落不明满2年。
2)必须要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此处所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参考宣告失踪制度中的利害关系人范围。总体来说,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是与被宣告人是生存还是死亡的法律后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对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本条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
(3)只能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自然人死亡。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民事诉讼法》第185条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条文注释: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都是基于自然人下落不明,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而设立的法律制度。二者都以被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法定期间为前提,都需要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申请,并且都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的判决。

但是,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在法律后果上又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来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不但影响被宣告人财产的处分,而且也影响与其相关的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同时,其遗产继承开始,其遗嘱也发生效力;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其设定财产代管人,只发生财产方面的影响而不会影响到身份关系的变化。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29条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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