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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
发布时间: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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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或并不具备合同解除条件,但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终了。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566条
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此为关于合同解除后相关事宜处理的基本规定。
合同解除后对合同的处理原则为: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实务操作中争议比较大的是损害赔偿。损害分为信赖利益损害、履行利益损害、固有利益损害,如果守约方就前述三方面利益都有损害,都予以赔偿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会发生重复赔偿,有所不当,故应当区分情形。如果守约方能证明有履行利益损害,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履行利益损害,因为履行利益损害赔偿数额通常大于信赖利益损害,而固有利益损害并非守约方获取履行利益必要的代价,其与履行利益赔偿并不重复,故守约方可以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如果守约方不能举证证明其遭受履行利益损害的,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赔偿信赖利益损害以及固有利益损害。
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能否依据合同的违约条款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
《民法典》第566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实务中裁判观点也有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5期刊登的(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案例的裁判观点认为"
《合同法》第97条
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该观点并不认可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认可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代表案例有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37号等。
其实,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除
《民法典》
有明确规定外,相关解释也有规定。如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
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注:现为
《民法典》567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
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注:现为
《民法典》58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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