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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财税】建筑企业何种情形下提供工程服务可以“简易”计税?

发布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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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工程服务除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外,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工程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以下对几种情形进行逐一梳理:

一、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第1项之规定,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提供清包工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第2项之规定,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第3项之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有2个种情形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1)有扣除项目的,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2)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第一条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六、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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