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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02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必须采用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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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必须采用示范文本?

「回答」:目前是两套文本体系并行实施。一套是国家发改委牵头,九部委联合制定的文本体系。其中包含,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5月1日实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另一套是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该文本先后有1991版、1999版、2013版和2017版。

发改委发布的《标准文件》文本具有强制性,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住建部《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文本,推荐性适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文本列示」
一、住建部文本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16-020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15-021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

二、发改委文本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
《标准勘察招标文件》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
《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条文引用」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

一、适用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二、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
《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修订,2013年5月1日施行)

第二条 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第六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七条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应当使用商务部编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中英文)。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二、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
《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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