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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08 项目部印章与单位公章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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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8】项目部印章与单位公章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回答」
不相同,项目部印章的法律效力限于该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而单位公章的法律效力范围由公司的职权来决定。

「律师分析」
项目部是经过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在项目经理的组建和领导下,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的组织。项目部的职权及项目经理的职权范围,由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确定。项目部从法律地位上来讲,属于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以建筑企业的名义履行工程项目管理职责。项目部制作的项目部印章,是在建筑企业的授权下刻制,属于项目部行使职权的一个凭证。项目部印章只能在该工程项目上使用,不能用于其他项目或者与该项目无关的其他事务上。

而单位公章则不同,单位公章的效力由单位的职权来决定,并不局限于某一个特定的工程项目或者某一特定的事务上。单位的职权包含项目部的职权,而项目部的职权来源于单位的授权。所以职权范围不同,单位公章与项目部章的功能和使用范围也不同。但如果仅是在该工程项目上,则项目部印章和单位公章的效力会出现重叠,项目部印章可以代替单位公章使用,除非有特别授权或者排除相关权限。

同时,单位公章和项目部印章效力性不同,还体现在印章的失效上。项目部印章在刻制时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自然失效时也不需要办理印章注销。项目部印章仅供该工程项目使用,一旦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部印章自然就失去了效力。比如最常见的,在退还质量保证金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而并非项目部印章。

「条文引用」
《民法典》(总则编)第74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印章管理办法》第10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印章管理办法》第11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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