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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装饰装修物?

发布时间: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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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装饰装修物?

理论支点:
添附,是附合、混合以及加工的统称,添附中的附合、混合为不同所有人之间物与物的结合,加工劳力与他人之物的结合。附合可分为动产附合和不动产附合两种。不动产附合,是指动产与他人不动产密切地结合在一起,从而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动产与不动产附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动产附着于不动产之上,即附着者为动产,被附着者为不动产;

(2)动产必须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二物结合以后,不经损毁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

(3)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即同属一人时则不发生不动产所有人取得他人动产所有权的问题。

房屋租赁中,那些能够拆除又不影响其自身价值的设施,与附合构成要件不相符合,不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例如:添置的家具、安装的空调机等。只有那些不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的改善或增设物,才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的附合属恶意添附。

实务争点:
对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装修,且实施的添附行为在租赁房屋上产生了新的财产的,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有以下几个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了对财产所有人所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添附行为只是物理上的两物或数物结合,按照一定的规则将其分离或者进行补偿即可,无须区分善意、恶意。

笔者观点: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虽基于租赁合同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但其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民法典》第240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财产所有人在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后,才能在他人房屋上从事添附等行为。承租人要对属于出租人所有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必须实现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装修,且实施的添附行为在房屋上产生了新的财产,造成出租人财产形态的改变,损坏房屋的完整性的,构成了对财产所有人所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承租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出租人不仅不对承租人投入的装修损失进行补偿,而且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拆除装修材料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在承租人恶意添附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这是因为承租人对此存在主观过错,其擅自装修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出租人提起诉讼请求承租人拆除装修材料、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更表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投资不予认可,对装修损失更不需赔偿。

另需注意的是,在承租人恶意添附的情形下,一般不需要考虑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也不考虑装饰装修是否形成附合。

摘自王林清《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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