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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10 合同盖有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等,是否对承包人发生效力?

发布时间: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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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合同盖有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等,是否对承包人发生效力?
「回答」
一般不能认定合同对承包人有效,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图纸审核章等印章都属于项目部制作的非经济类印章,专用于某一项或者某一类工作上。这些印章按照其字面意思解释也很容易理解,一般不具有对外的效力,并且在用途上具有专属性。技术专用章主要是加盖在技术资料上,如施工技术资料、技术申报材料等。资料专用章主要是在非验收性的工程资料上加盖,比如工程资料复印件、复制件、归档资料等等。图纸专用章主要是加盖在图纸上的,比如对图纸审核无误后加盖。

一般情形下,管理比较规范的项目部都会对不同的印章有不同的管理规定,包括保管、使用及用途等等。如果被用来签订合同,一般来说其效力不能等同于公章。相对方主张表见代理,也不能认定属于表见代理或者表见代理行为成立。因为一般人通过字面解释足以辨别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图纸审核章的效力及用途,不足以让相对方相信盖章之人有代理权的外观或者表象。

但凡是也有例外情形,除非项目部印章管理、使用比较混乱,承包人用上述印章与想对方签订了数份合同,并且部分合同已经开始履行或者履行完毕。否则,仅凭盖有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图纸审核章的合同,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主张不能成立。

「条文引用」
《民法典》(总则编)第171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总则编)第172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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