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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 第三、四条

发布时间: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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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注释: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要求在我国诸多法律中都有规定。如《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股权等。民法除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外,还保护兼具人身和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除列明的民事权利外,总则编还规定保护其他合法权益,原因在于,有些民事权益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必要予以保护的,法律也应当予以保护。

“不得侵犯”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限制、剥夺他人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也不得干涉他人正常行使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可以毫不受限,是绝对自由的。相反,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要受到法律、公序良俗的约束,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且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权限范围内经法定程序,在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民事主体的财产予以征收或者征用。

《民法典》不仅在总则编对保护民事权利作了规定,在其他各编中也都有配套的相关规定。如物权编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在第3章专门规定了物权保护制度。合同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人格权编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继承编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条文注释: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无论法人、自然人还是非法人组织,无论法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雄厚与否,无论自然人是男、女、老、少、贫、富,无论非法人组织经营什么业务,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他们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这种法律资格,不因自然人的出身、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所有自然人在法律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没有差别的。

(2)  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虽然国家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时,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是当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从事民事交易时,二者的法律地位则是平等的。民法为了维护和实现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确保民事主体之间能平等协商交易条款,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的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无效。

(3)  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就是民事主体权利在法律上都是一视同仁的受到保护的。平等保护还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律适用上是平等的,能够获得同等的法律救济。正因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关联法规:
《宪法》第3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合伙企业法》第5条;《证券法》第4条。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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