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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出租人对租赁房屋实施断水、断电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

发布时间: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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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出租人对租赁房屋实施断水、断电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

理论支点:
涉及履行的抗辩及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抗辩或抗辩权。它包括附停止条件的抗辩、附始期的抗辩、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不当履行的抗辩权、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留置权的行使等。双务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狭义的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广义的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既包括这三种履行抗辩权,又包括不当履行的抗辩权等抗辩权。(下文仅指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其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而言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其履行后得不到相对人履行的风险,使相对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权利的正当行使,而非违约,应受法律保护,不产生违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将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当作“双方违约”处理的,此种方式似有不妥。

实务争点:
通常来讲,审判实践中,出租人采取断水、断电措施,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迟延支付或者拒付租金,经过合理催告后,仍不付租金,且还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对此,出租人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而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合同往往周期较长,短则费时数月,长则甚至几年,并且承租人在诉讼期间一般也不会支付房屋租金。考虑到拖欠房屋的承租人通常都是由于经济状况不理想所致,即使法院判决其应支付租金或者房屋使用费,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可能有较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出租人会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二是双方租赁合同已经提前解除,但承租人仍然占有使用房屋,出租人采取断水、断电措施,迫使承租人交还房屋。三是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明确拒绝续租,要收回房屋,但承租人去想续租并占用房屋,出租人采取断水、断电措施以使其腾退房屋。产生房屋租赁纠纷后,对该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其行为合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其行为违法。

笔者认为:
针对上述几种观点,应着重判断断水、断电的措施是不是适当。

首先,应当看合同对此是否进行了约定。如果租赁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则出租人可以对承租人断水、断电,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如果合同对此没有约定,由于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既可能预定先付租金后使用租赁物,也可能先使用租赁物,后付租金。因此,是否构成先履行抗辩,需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判断。如果没有先后之分,则出租人按约断水、断电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次,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租人有权断水、断电,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出租人的断水断电行为是否正当。出租人的断水、断电行为在不同情况下,可能包含不同的意思,如果是以不希望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为目的的断水、断电,就应当认定为出租人是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是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目的,则构成对欠租部分的抗辩。

再次,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行为并不严重,尚且达不到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衡量标准,则出租人不能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对于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出租人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通过一种违约行为来制裁另一种违约行为。当然,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对房屋的占用没有法律依据,出租人有权在解除合同之后断水、断电。

最后,对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出租人得知后明确表示反对,并且对此承租人采取断水、断电行为的,应当属于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无合同权利义务,此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是基于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出租人只能在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后,行使房屋返还请求权取回房屋,而不能直接对次承租人采取措施。

摘自王林清《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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