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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 第五条

发布时间: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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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对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条文注释:
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原则。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

自愿原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民事主体有权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民事主体参加或不参加某一民事活动由其自己根据自身意志和利益自由决定,其他民事主体不得干预,更不能强迫其参加。
(2)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决定参加民事活动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决定与谁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并决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民事活动的行为方式。
(3)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应当由民事主体自己根据本人意志自主决定。
(4)民事主体应当自觉承受相应法律后果。与民事主体自愿参加民事活动、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相伴的是,民事主体需要自觉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自愿或者意思自治不是毫无拘束的绝对的自由与放任。民事主体实现自愿、自主或者意思自治的前提就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法律地位。因此,民事主体的自愿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必须要尊重其他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还受到民法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约束。这些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公平合理、诚实守信,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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