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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15 跨越资质类别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是否可以补正?

发布时间: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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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5】跨越资质类别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是否可以补正?
「回答」
跨越资质类别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不能补正,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律师分析」
合同效力的补正,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事后补正的方式,使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不能达到有效条件的合同达到有效的条件。合同效力补正法律后果是使无效的合同转变为有效的合同,合同效力上发生转化。

根据改革后的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有4大类,分别是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其中综合资质不分行业类别、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13个行业类别,专业承包资质分为18个行业类别,等级有甲、乙等。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不分等级。如果是需要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专业承包资质,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行业类别资质。如果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跨越了资质类别,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不具备相应的行业类别资质,视同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无相应资质。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5条之规定,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可以补正,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晋升了资质等级即可视为取得相应资质,合同按有效处理。而跨越资质类别视同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无相应资质,承包人无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效力不能补正。

「条文引用」
《建筑法》第13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14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26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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