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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十三、十四条

发布时间: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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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十三、十四条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条文注释: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法律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确认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这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通常认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的特征。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自然人生存期间,其民事权利能力不会丧失、消灭。法律不会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限制或者剥夺。自然人受到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使在监狱服刑,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也并不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减损或者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不受影响。

理解民事权利能力还应注意: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等同于取得实际的民事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所取得的。
(3)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自然人一旦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死亡是自然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法定事由,并且民事权利能力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转让,也不能抛弃或者继承。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条文注释: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是一种法律资格的平等,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而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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