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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标的房屋被另案查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请求,是否支持?

发布时间: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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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标的房屋被另案查封的,对于买受人提出的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买受人请求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请求属于合同履行,是债的给付之诉。给付之诉能否得到支持,不仅应审查请求人有无合法的权利基础,还有审查标的是否存在履行障碍,即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或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等。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房屋因另案被执行部门查封的,则由于民事诉讼中的查封是当事人借助公权力对债权的一种保全手段,具有法定的公示性和对抗效力,是不能在查封期间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构成了履行障碍。对于此种情形下,买受人提出出卖人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的,应结合房屋查封的情况进行区分处理:

第一,房屋已被执行部门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房屋产权将由第三方买受人所取得,合同履行已无可能的,人民法院应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若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房屋尚未被拍卖、变卖的,应与执行部门协调处理,若当事人愿意涤除债务,提出执行异议等途径解除查封的,可在执行部门解除查封后,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三,房屋在解封之前,因房屋尚处于被强制拍卖、产权转移他人的不确定状态,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判令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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