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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
发布时间: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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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
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可以采用简明易懂的分步计算方法:
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
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
在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购买时价格直接得出升值率。“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资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
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计算具体补偿数额时,
应注意确定计算时点,这里的增值是指婚后增值,不包括具体婚前增值,后者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同时还应考虑两种情形下的修正问题,
一是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
而不能将长达20年或者30年的尚未还贷的利息都纳入成本,否则会出现产权登记一方既未享受后续可能产生的升值收益,却要现时承担因计入所有利息导致补偿额降低的不公平结果;
二是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结婚的情形,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为依据,
因为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时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在离婚分割争议房产时,不仅要明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同时,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计算出的补偿数额不是绝对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的只有一个,即相对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平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审判实践中,有时也会遇到房价下跌的情况,比如购买房产时在一个比较高的点位,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若干年后,离婚时房产的现值反而比当初购买时下跌了。
面对这种房产没有增值甚至出现负增长的情况,笔者认为,产权登记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
原因在于:
第一,一方婚前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房屋的具体情况和条件都是购买方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婚后只是共同参与还贷,购买方自然应当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
第二,离婚时,房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如果只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资,房价暂时下跌并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性的损失。此种处理方式实际上从更为长远的角度进行衡量,以实现实质公平。
摘自王林清《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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