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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解析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发布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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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解析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条文注释:
本条中的“利害关系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其具体范围无法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第1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本人的近亲属、债权债务人等。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本人的监护人、债权债务人等。但具体案件中,这些主体是否都有资格向法院提出申请,也要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认定利害关系人是不是适格的申请主体,需要看本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对其是否有重要意义或影响。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对成年人的权益影响重大。将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既是对辨认识别能力不足的成年人的保护,也是对这些成年人自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限制,因此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187~189条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条文注释: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或者主要场所。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指自然人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居所。自然人的住所对婚姻登记、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债务履行地、司法管辖、诉讼送达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居所,是指自然人实际居住的一定处所,其与住所的区别是,一个自然人可以同时有两个或者多个居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一般的居所都是自然人临时居住,为暂时性的,住所则为长期固定的。

户籍登记是国家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对公民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记载的制度。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户籍登记记载的居所即是其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居所。

本条中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主要包括居住证和外国人的有效居留证件等。《居住证暂行条例》,对居住证的申领条件、记载内容等作出规定。该条例第2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记载的居住地住址也可以作为公民住所,这有利于公民正常从事民事活动,在出现民事纠纷时,便利公民起诉应诉。此外,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等在中国的住所,可以根据我国主管机关遵循法定程序签发的有效居留证件等进行判断。
 
关联法规:
《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居住证暂行条例》第4条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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