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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发布时间: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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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条文注释:
本条第1款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本款将“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从监护职责中单列出来进行强调。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主要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相关单行法也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卫生法》

本条第2款规定了监护人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也会因此享有一定的权利。监护人行使这些权利时,其他人不得侵害或者剥夺。相关单行法也对监护人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作出规定,如《广告法》《母婴保健法》

本条第3款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造成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第4款规定了临时生活照料。因发生疫情等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监护人因被隔离、治疗或者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此时被监护人的生活如果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政府部门就应当安排对被监护人进行临时生活照料。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13条;《母婴保健法》第19条;《精神卫生法》第31、49条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条文注释:
本条确立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二是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

本条第1款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据本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和成年被监护人的监护,均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即监护人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权衡,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措施,使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本款还规定,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分,必须是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如为了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等,并且也要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本条第2款规定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原则。本条第3款规定了最大程度地尊重成年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与第2款的规定有所区别,对成年被监护人的意愿,要做到“最大程度地”尊重。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是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方方面面。如果某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被监护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被监护人可以独立实施,监护人不得代理实施,要创造条件保障、支持被监护人独立实施。监护人不得干涉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促进被监护人按照自已的意愿独立、正常生活。
 
关联法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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