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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法律知识小传播

发布时间: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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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法律知识小传播
 
首先,对于已进行查封登记的不动产,能否申请异议登记?
笔者认为,不动产已经进行查封登记的,仍可申请异议登记。查封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及其他机关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行为。不动产被查封后,对当事人产生禁止处分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对已经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对于登记机构来说,进行查封登记之后,在查封没有失效或者解封之前,也不得对不动产登记进行处分,停止办理新的不动产登记,如不得办理权利移转的变更登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等。异议登记,主要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的直接法律效力是对抗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中止现实登记的权利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或阻止第三人依登记的公信力取得不动产物权。可见,查封登记是对权利人处分权的限制,而异议登记是第三人对登记簿权利状况的异议,故不动产虽已存在查封登记的,利害关系人仍可申请异议登记。

那么,异议登记能否限制登记权利人处分其房屋的权利?
笔者认为,异议登记不具有限制登记权利人处分其不动产权利的效力,异议登记期间,登记机构应该为其办理移转登记,而不应当暂缓办理。理由如下:

第一、异议登记并不具有中止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登记权利人依然可以依照登记簿记载行使其权利,故其处分权不受限制。

第二、基于“对于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对财产权的限制要么经过财产权人的同意(基于意思自由的自我限制),要么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依照法理,法律无明文规定异议登记限制其财产处分权,在解释上应认为权利人的处分权不受限制,这既符合立法本意,也符合意思自治精神。

第三、若规定异议登记具有限制登记权利人处分其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的效力,异议登记会和其他制度过多交叉、竞合。如果认为异议登记可以阻止不动产登记的处分登记,就意味着异议登记具有与人民法院查封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四、异议登记即使不具有限制登记权利人处分其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的效力,却能够阻断第三人的善意,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达到保护真实权利人的目的。
第五、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中,一些从权利登记在承受该权利负担的不动产权利上,即使认为异议登记限制处分权,对该从权利的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从权利随着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其转让的变更登记不受限制。

综上所述,异议登记并不中止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登记权利人依然可以依照登记簿记载情况行使权利,依此,不应赋予异议登记限制登记权利人处分权的效力。

摘自王林清《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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