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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26 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发、承包双方该如何履行?

发布时间: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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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6】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发、承包双方该如何履行?
「回答」
首先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其次,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无法确定,则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律师分析」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工程质量条款属于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条款,可见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同时建设工程质量也是承包人能否拿到工程价款的重要条件,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反之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拒付工程价款。

根据民法典》第795之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当事人对工程质量的约定,属于施工合同中应当具备的合同条款。那么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工程质量标准或者约定不明确,质量标准还如何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此可见,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首先发、承包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补充约定工程质量,达成合意。如果发、承包双方对适用的工程质量标准有争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该工程适用的质量标准。

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很多时候争议一旦发生,无法通过补充协议,也无法通过交易习惯确定,该如何适用质量标准呢?根据《民法典》第511条之规定,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对于上述工程质量标准的适用,存在先后顺序。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等标准层层递进,只有在没有前者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后者。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发、承包双方通过协议确定,还是通过交易习惯或合同相关条款确定,工程质量也要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不能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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