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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业主知情权中的查阅权?
发布时间: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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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业主知情权中的查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
公布、查阅
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公布,是指相关主体在特定场所或平台上公开有关信息;查阅,是指业主提出要求时有义务配合并提供方便。公布是主动公开,针对不特定主体;查阅是被动公开,针对特定主体。至于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取决于业主的主张和要求。相关义务人应当在特定场所比如小区公共栏上予以公布,或设置一个开放性场所比如信息查阅室,或可利用网络平台让业主自由查询,得让不特定主体利用公众普遍掌握的手段可随时了解相关信息即可实现了公布的目的。在实践中,业主对公共管理实行监督主要是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方式实现的,业主的查阅权是实现知情权的重要载体和方式。
实务争点:
实践中,对于查阅权应如何理解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查阅”仅指“查看”和“阅读”,不包括摘录、复制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立法目的来看,“查阅”应采用扩大解释,即各种能让业主了解相关文件、资料以实现知情权的手段,具体方式包括查看、摘抄、复印、扫描、拍照、摄像、记录等。
作者观点: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就本质而言,知情权是一种积极的兼具公权与私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业主知情权的实现既需充分保障业主权利,又应当便于业主委员会等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在知情权的实现方式的选择上应坚持公开原则、全面原则和简便原则。业主的知情权主要表现为业主的查阅权。法律既然赋予业主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的权利,为了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修复这些文件、资料的权利。此外,业主在查阅过程中,还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代理人予以协助。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以更好地实现业主的知情权。
总之,复制在实质上是查阅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在不影响物业管理活动的情况下,对“查阅”的方式应当采取扩大解释,
即包含复制在内的多维手段和形式。否则,所谓的“查阅”就不具有实质上的意义,业主也不可能固定证据,在举证责任方面必然陷入被动,这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
摘自王林清
《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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