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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四十、四十一条

发布时间: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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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四十、四十一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条文注释: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包含三个层次:第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持续不间断地没有音讯的状态。第二,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三,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183、1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7条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条文注释: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关于下落不明的时间如何计算的规定,虽然规定在宣告失踪条件的规定之后,但不仅适用于宣告失踪的情形,也适用于宣告死亡的情形,这是立法的本意。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28条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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