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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行使查阅、公布这两种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发布时间: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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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行使查阅、公布这两种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业主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权、对物业信息的知情权。其中,知情权是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是保障业主自治的前提。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该视业主知情权的内容而定,凡是相关信息的持有或保管人,在业主有合理理由和根据要求公布或者查阅时,均有义务向业主披露。那么,如何正确行使查阅、公布这两种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关于知情权的行使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规定,应向业主主动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主可以通过要求公布和查阅两种方式行使知情权。但由于司法解释并未进一步说明何种情况下采用查阅或者公布的方式,因具体操作性规定欠缺而遭受困难,因此,有必要厘清查阅与公布这两种方式的区别。

相对于查阅而言,公布需要相关义务主体花费更多的成本,负担更重,有些文件和资料采用公布方式并不经济简便。并且,并不是任何情况和资料均适合公布。比如账目凭证,在财务上有严格的管理规范,客观上不适于公示,业主对账目凭证行使知情权应当通过查阅的方式实现。

业主对只适合查阅的情况或者资料要求公布的,广义上也属于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请求查阅”可以查阅任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但“请求公布”应当限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小区管理规约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是适合公布的其他情况和资料。因此,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仅在业主要求公布、且其要求根据成本和考量都合理的情况下,法院才支持采用公布方式公布,公布通常采用社区布告栏或每幢住宅的每个门号处张贴的方式进行。

由于公布时间有限,且不方便业主保存,因此,对于已经由相关主体公布的文件和资料,业主仍有权利查阅,相关义务主体不能以有关文件或资料已向业主公布为由,拒绝业主查阅;反之,对于应当公布的文件和资料,相关义务主体也不得以绝大多数业主已经查阅为由,拒绝履行公布的义务。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业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知情权仅限于请求公布或者查阅两种方式,而书面答复或书面说明不适合在诉讼中使用。因为无论是书面答复还是书面说明,都不适宜强制执行,且书面答复、书面说明是否符合客观情况难以判断,因此,该种方式属于以不合理方式行使知情权,此种做法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摘自王林清《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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