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8】承包人在确定质量保证金何时返还时,应审查哪些问题?
「回答」
审查要点:1、施工合同是否约定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2、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3、承包人是否履行了竣工验收义务;4、审查工程的占有使用状态。
「律师分析」
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是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发、承包双方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除质量保证金外,发包人应当支付全部工程价款。承包人为了回笼资金,尽早拿到工程质量保证金,就要审查施工合同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那么承包人在审查质量保证金何时返还时,应当注意哪些要点问题。应当重点从4个方面进行审查:1、施工合同是否约定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2、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3、承包人是否履行了竣工验收义务;4、审查工程的占有使用状态。这4个要点问题,存在相互交叉。
第一、审查施工合同是否约定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主要是确定质量保证金预留时间的长短。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期满以后返还。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第3款进行处理。
第二、审查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是确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起算时间问题。无论是合同中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1年或2年,还是无约定,应当从何时起算返还期限呢。如果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则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返还期限。返还期限届满,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审查承包人是否履行了竣工验收义务,主要是解决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起算时间问题。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承包人履行了竣工验收义务,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迟迟拖延不验收。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起算时间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满90日后计算。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竣工验收义务,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因承包人的原因未能竣工验收,则不能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作为时间节点。
第四、审查工程的占有使用状态,主要解决的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返还期限的起算时间问题。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已经占有使用工程。则从发包人实际占有使用之日起算。擅自使用必须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之前,如果是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构成擅自使用。
综上所述,概况起来讲审查合同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主要从两个层面,第一是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何时起算;第二是质量保证金预留多长时间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