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守承诺 勤勉尽职

秉承“惟信至永,竭诚以达”的法律文化理念致力于提供一流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


新闻资讯

【工程法律实务】29 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缺陷责任期或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质量保证金何时返还?

发布时间:2021-08-16
分享到:
【问题29】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缺陷责任期或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质量保证金何时返还?
「回答」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从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返还;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未竣工验收的,提交报告90日后满2年返还;擅自使用的,从擅自使用之日起满2年返还。

「律师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根据《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般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也就是对缺陷责任期作出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但有些情形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并没有对缺陷责任期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质量保证金该何时返还呢?此种情形,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承包人承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之规定,如果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承包双方未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返还。

第二、承包人承建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经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7条第3款之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满2年返还。

第三、承包人承建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经实际占用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9条第3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移转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之日。移转占有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移转占有之日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工程质量保证金自移转占有之日起计算,满2年后返还。

关于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质量保证金何时返还,发包承包双方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主要确定的是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起算时间,从何时起算。


WechatIMG26.png
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PPP



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
电话:0912--6667396、3528648
网站:http://www.sxznlvshi.com/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路“国际商务大厦”

上一篇:房屋长期未实际入住和使用,业主是否应当缴纳物业费?

下一篇:劳务分包合同与分包、转包的区别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