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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31 哪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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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1】哪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回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上述8类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律师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诉讼法解释》有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2项作出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按照《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其中1类,那么其他8类案由是否也适用专属管辖,向工程所在地起诉呢?并不全部属于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除外,其他均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

同时,多个裁判案例均已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一案【(2017)最高法民辖30号】。

「法条引用」
《民事诉讼法》第33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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