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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发布时间: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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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文注释:
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推定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推定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是这种推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如何推定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死亡日期涉及继承的开始、身份关系解除等,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的具体范围、遗嘱效力之发生时间以及代位继承是否发生等遗产继承有关重大事项,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法律应当对此作出规定。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条文注释:
从本质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是一种拟制的死亡,有可能本人并没有自然死亡或者说真正死亡。这个被宣告死亡但并未真正死亡的自然人,可能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还在从事民事活动,包括吃穿住行等各种活动。如果因为他已经被宣告死亡了,就不承认其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疑是不合情理的,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本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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