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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32 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所在地以外的法院起诉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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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2】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所在地以外的法院起诉是否有效?

「回答」

约定无效。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约定违了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律师分析」

合同毕竟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某一法院管辖。比如,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辖,约定这些地点的共同特征是都与合同争议有着实际联系。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是否也可以与一般的合同纠纷一样,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辖吗?答案是不可以约定,如果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则约定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之规定,因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来处理,而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虽然《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该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以,对于一般合同纠纷而言,约定了协议管辖,约定有效,向约定的法院起诉。对于施工合同纠纷而言,如果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不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只要约定的不是工程所在地法院,则约定违反法定,约定无效,仍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条文引用」

《民事诉讼法》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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