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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33 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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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3】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回答」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则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律师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当事人因一般的合同产生纠纷,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管辖的一般规则。只要该合同纠纷不涉及专属管辖或者级别管辖的规定,则适用一般规则。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纠纷亦是如此,比如,工程借款合同纠纷、材料采购合同纠纷、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设备买卖合同纠纷、工程保险合同、劳务合同纠纷、材料运输合同纠纷等等,均适用管辖的一般规则,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除了以上的一般管辖规则之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由某个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某一个法院管辖。比如,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辖,约定这些地点的共同特征是都与合同争议有着实际联系。当然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纠纷一般不涉及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的情形下,约定优先于法定,当事人应向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一定必须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引用」
《民事诉讼法》第23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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