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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村集体是否仍然可以要求支付土地占用费?

发布时间: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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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村集体是否仍然可以要求支付土地占用费?

案情简述
2014年某村与某公司签订了土地占用合同,约定某村将土地租给某公司占有使用,用于建设储藏库。双方约定每年占有使用费28000元,占有期限2014年9月至2054年9月,费用每年一付。某公司支付了2015年、2016年、2017年共3年的占有使用费。2016年12月31日,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位于某村的某土地由集体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2018年3月21日,经政府审批,某公司取得了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某村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2018年至今的土地占有使用费。

案情分析
某村与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土地占用合同,实为租赁性质,某公司占用土地用于建设储藏库,但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仅能用于从事农业生产,将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出租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非农业建设(该用地也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但某公司实际占用土地,应当支付土地占用费用。而从2016年12月31日起,某公司占用的土地已经从农业用地性质转为建设用地性质,且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并由该公司于2018年取得了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故某村无权主张于2018年起产生的土地占用费及利息。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律师观点:
某公司于2018年通过合法的手续竞拍取得了案涉土地使用权,因此,某村请求某公司支付2018年之后的土地占用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支付利息也是无据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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