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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发布时间: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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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条文注释: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本条:
(1)登记管理。
有经营能力的自然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可以成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
和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作了具体规定。
(2)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范围。
对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范围应当从广义上理解。
只要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个体工商户均可进入并开展经营活动。
实践中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的领域主要有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制造业,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建筑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房地产业,教育,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金融业等行业。
(3)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与字号。
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关联法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条文注释: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重要标志性举措,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也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多年来的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使农户获得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实现了我国农业的巨大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
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可以使农户根据自然条件、市场需求和效益原则等因素,确定农业生产的品种、结构和项目,广泛采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使农民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独立的市场主体。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本的社会单位。
它既是独立的生活单位,又是独立的生产单位。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中一个独立的经营层次,是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一般的自然人个人作为民事主体有所区别,但又不同于非法人组织这类民事主体。因此法律对其单独进行规定,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由“户”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户制作并颁发。在家庭承包的情况下,农户是交易活动的主体,其信用建立在家庭信用的基础上,发包方或交易相对一方也以农户家庭为对象,与其从事交易活动。农户也是以户的财产承担责任,以确保义务的履行。从这个角度来讲,以户为经营单位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农村经济活动的进行。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1)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按户组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2)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承包方,主要是针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3)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的,单独成户的成员可以对原家庭承包的土地进行分别耕作,但承包经营权仍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
关联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16条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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