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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允诺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对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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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允诺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对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效力如何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赋予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条规定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不仅对发包人的利益有影响,对发包人的其债权人和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的利益也有较大影响。就建设工程的处分而言,这一制度赋予了承包人以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对抗发包人、发包人的债权人以及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的效力。因此,承包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不再是普通的对人权,而是取得了一定的对世权特性。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这一特性不仅使其在清偿顺序中居于有利地位,还使承包人获得了对抗发包人、发包人的债权人以及建设工程抵押权人的权利。如果发包人要处分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因为这会损害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发包人的债权人或者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起诉发包人清偿债务胜诉后,申请对建设工程强制执行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其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将建设工程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不应因此受到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鉴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该优先受偿权也应当具有物上追及力。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也持肯定意见。因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够对抗受让建设工程的第三人。如果承包人允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则失去上述效力,不能对抗发包人、发包人的债权人、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如果承包人允诺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其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在其允诺的范围内失去上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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