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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34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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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4】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回答」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要根据合同的性质、争议的标的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不能一概而论。

「律师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这种情形下,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就要根据合同性质、争议标的来判定。

如果建筑企业签订的是借款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第2款之规定,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建筑企业签订的是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9条之规定,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的,机械设备的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建筑企业签订的是材料采购合同,确定合同履行地,要看买卖合同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什么。如果是材料供应商起诉建筑企业支付货款,则争议为给付货币,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适用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建筑企业起诉材料供应商交付货物,则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即材料供应商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虽然是一个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出卖人起诉,争议的标的不同,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不同。

如果建筑企业签订的是其他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第2款之规定,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然此条款是合同履行地确定的兜底性条款,具体如何确定,要看合同性质、争议的标的。

「条文引用」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9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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