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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五十八、五十九条

发布时间: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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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简析第五十八、五十九条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法人应当依法成立:(1)法人的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法规等的要求;(2)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2款规定了法人成立的实体要件。第3款规定了法人成立的程序。法人成立还需要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程序。比如《公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等。设立法人,如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这里规定的“批准”是指行政许可。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6~8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

第五十九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条文注释: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取意味着法人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的成立,丧失这一权利能力则意味着法人的消灭。因而,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时间上和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即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能超出其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

作为法律上具有拟制人格的主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有所不同:
(1)在产生和消灭的时间上,自然人从出生之日起,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会经历不同阶段的变化。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一起产生、同时消灭,两者的开始与终止时间完全一致。
(2)在范围方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不像自然人会由于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的原因而使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有所不同。
(3)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方面,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由自身来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无须他人代表或者代理。但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由法定代表人来进行的。

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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