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5】建筑企业如何审查一份合同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回答」
分三步审查,第一步确定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或者级别管辖;第二步确定是否有管辖协议约定;第三步确定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律师分析」
建筑企业要审查一份合同的管辖问题,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一般情形下,分三步走。
第一步,先确定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或者级别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适用专属管辖,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不属于专属管辖或者级别管辖,则继续审查第二步。
第二步,确定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当事人是否约定了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某一法院管辖。比如,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了管辖法院,则在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约定,则继续审查第三步。
第三步,确定具体是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还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被告住所地无需赘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就要根据合同性质、争议的标的来确定。最终选择对自己比较便利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引用」
《民事诉讼法》第23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