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法人终止,是指法人权利能力的终止。本条第1款规定了法人终止的条件:(1)具有法定事由,包括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2)依法完成清算;(3)依法进行注销登记。法人设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相应地,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企业破产法》第2、7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21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21条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本条是对前述第68条中规定的法人终止原因中的法人解散的具体阐释。法人解散,是指已成立的法人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法人消灭的法律行为。本条规定了法人解散的五种情形:(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上述条文简析,由陕西知能律师事务所殷曼丽律师誊写自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注释文本,以供法律从业者和广大法律爱好者共同学习,如有纰漏,请以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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